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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1. 向法院上訴
    • 申請的任何一方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59W條就監護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的任何法律問題向高等法院上訴。
    • 有關的上訴須在收到監護委員會簽發的監護令的28天內提出。
  2. 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可的任何問題提出上訴。

請注意,在一般情況下,監護委員會不應被指名為上訴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