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  Yellow  Green  Orange
  English · 繁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纯文字版 · 其他语言


 

申请监护令

监护令的性质

申请监护令的目的是请求监护委员会替当事人委任监护人。委员会会授予监护人法定权力替当事人在其住宿或同意接受医疗或牙科治疗等个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决定。监护人亦可获授予法定权力替当事人处理限量的金钱,现时的上限为每月20,000元。

发出监护令的准则

若申请符合以下的准则,监护委员会便会委任监护人:

  1. 当事人属精神紊乱或弱智人士,其程度足以构成将当事人收容监护;  
  2. 其精神紊乱或弱智的程度限制了当事人就自己所有或大部份的个人事宜作出合理的决定;  
  3. 除作出监护令外,没有其他较少限制或侵扰的方法可用;及  
  4. 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或保护其他人,应该将当事人收容监护。

在提出申请前应考虑的事项

若解答以下的问题时,得到的全部答案为“是”时,你可能需要提出监护令申请:

  • 当事人是否属於弱智或精神紊乱人士(统称“无行为能力”)?  
  • 无行为能力的程度是否限制了当事人的处事能力,令当事人不能处理自己所有或大部份的个人事宜?  
  • 现时是否需要作出某些决定,执行决定或为某决定而作出沟通,而这些事务不可以运用非正式的方法来处理?

提出申请

你可以从以下途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