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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監護令

監護令的性質

申請監護令的目的是請求監護委員會替當事人委任監護人。委員會會授予監護人法定權力替當事人在其住宿或同意接受醫療或牙科治療等個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決定。監護人亦可獲授予法定權力替當事人處理限量的金錢,現時的上限為每月20,000元。

發出監護令的準則

若申請符合以下的準則,監護委員會便會委任監護人:

  1. 當事人屬精神紊亂或弱智人士,其程度足以構成將當事人收容監護;  
  2. 其精神紊亂或弱智的程度限制了當事人就自己所有或大部份的個人事宜作出合理的決定;  
  3. 除作出監護令外,沒有其他較少限制或侵擾的方法可用;及  
  4. 為當事人的利益著想或保護其他人,應該將當事人收容監護。

在提出申請前應考慮的事項

若解答以下的問題時,得到的全部答案為“是”時,你可能需要提出監護令申請:

  • 當事人是否屬於弱智或精神紊亂人士(統稱“無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的程度是否限制了當事人的處事能力,令當事人不能處理自己所有或大部份的個人事宜?  
  • 現時是否需要作出某些決定,執行決定或為某決定而作出溝通,而這些事務不可以運用非正式的方法來處理?

提出申請

你可以從以下途徑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