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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及回应

监护委员会投诉机制程序

  1. 监护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团体,获授权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颁发监护令及委任监护人,替他/她作出个人丶医疗或财务的决定。这份文件列出投诉委员会主席丶秘书处职员及委员的程序。
  2. 委员会的权力
    •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 (第136章) 第IVB部份,委员会有权作出: 
      • 一般监护令;
      • 紧急监护令;
      • 覆核现有的监护令;
      • 为监护人作出有关监护令的性质及范围的指示。 
    • 委员会同时为公众提供电话谘询服务,解答有关申请监护令的问题。委员会并不是提供法律意见,只是提供资料协助公众决定是否提出监护申请。
  3. 对秘书处职员的投诉
    • 如你对秘书处职员处理阁下的查询及申请有不满,你可以以书面向监护委员会秘书处的投诉主任作出投诉。
    • 委员会会於14个工作天内回覆阁下的投诉,或告知阁下是项投诉为何会延迟回覆及给予阁下一个确实的日期作出全面的回覆。
    • 如你不满意投诉主任的回覆,你可以以书面向委员会主席作出投诉,他会处理有关秘书处职员的纪律事宜及对秘书处职员的投诉。
  4. 对委员会主席的投诉 – 有关其作为秘书处领导人的角色
    • 你可以就主席对秘书处的管理问题以书面向主席直接提出。
    • 主席会於14个工作天内回覆阁下的投诉,或告知阁下是项投诉为何会延迟回覆及给予阁下一个确实的日期作出全面的回覆。 
    • 如你不满意主席的回覆,你的投诉将会提交行政长官代表,即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处理,主席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的。
    • 若投诉性质严重并有足够及信实的理据支持,劳工及福利局会成立并派出代表主持一个独立调查小组,处理有关投诉,并决定是否有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将该投诉转介行政长官处理。劳工及福利局有酌情权,决定是否委任监护委员会的委员成为该独立调查小组的成员。
  5. 对委员会主席或委员的投诉 – 有关他们在聆讯中作出的决定
    •  基於法律上的原因,主席丶任何秘书处的职员及任何委员均不会就个别个案及委员会的决定或提出之证据作出评论。聆讯一方可考虑采用於第8段中提及的其他方法。 
    • 可是,主席会将有关投诉转告所有委员,使他们知悉聆讯及有关决定对聆讯各方及有关人仕所造成的影响,同时亦令他们知道今後如何改善所提供的服务。
  6. 对委员於聆讯时表现的投诉
    • 如你对委员於聆讯时的表现有任何投诉,而不涉及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你可以以书面向委员会主席作出投诉。 
    • 主席会将有关投诉告知该委员,给予他/她机会作出回覆。之後,主席会於14个工作天内回覆阁下的投诉,或告知阁下是项投诉为何会延迟回覆及给予阁下一个确实的日期作出全面的回覆。
    • 若投诉性质严重并有足够及信实的理据支持,主席会将有关投诉及其建议转介劳工及福利局。当局会谘询主席及其他委员有关该项投诉,才会采取进一步的跟进工作,包括将该投诉转介行政长官。行政长官能行使酌情权罢免有关委员的委任。
  7. 对主席於聆讯时表现的投诉
    •  如你对主席於聆讯时的表现有任何投诉,而不涉及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你可以以书面直接向委员会主席作出有关投诉。 
    • 主席会於14个工作天内回覆阁下的投诉,或告知阁下是项投诉为何会延迟回覆及给予阁下一个确实的日期作出全面的回覆。 
    • 如你不满主席的回覆,你的投诉将会提交行政长官代表 – 即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处理,主席是由行政长官委任的。 
    • 若投诉性质严重并有足够及信实的理据支持,劳工及福利局会成立并派出代表主持一个独立调查小组,处理有关投诉,并决定是否有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将该投诉转介行政长官处理。劳工及福利局有酌情权决定,是否委任监护委员会的委员成为该独立调查小组的成员。
  8. 对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
    • 如你是某项监护申请的聆讯一方(但不包括证人及当事人的家人,因他们不属於聆讯一方),你有权对委员会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或进行司法覆核。
    • 如你认为监护令或监护令理由中所陈述之事实出现误差,秘书处可将有关问题告知处理该申请的委员,因委员有权力修改一些轻微的误差。

意见

委员会欢迎你向本会反映意见,你可在本网页下载意见书提供有关你与本委员会接触的经验上及出席聆讯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