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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委员会的裁决

2018年

  编号/裁决日期 个案摘要
1. GB/P/1/18 (E) (6/2/2018) 当事人是一名81岁男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他是富有的退休商人。儿子怀疑当事人被女同乡侵吞财产,申请监护令以保护他,虽然当事人认为自己有精神行爲能力,但其精神上行为能力存有争议。精神科医疗证供分别参考了"精神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V)丶"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及"蒙特利尔智力测试"(MoCA) ,结果存在矛盾。当事人及儿子均聘请了律师代表出席聆讯。最终儿子获委任为监护人。
 
2.

GB/P/2/18 (E) (24/1/2018)

当事人是一名94岁男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及危及生命的慢性疾病。当事人的同居者及儿子(前妻所生)之间有严重家庭纠纷,儿子反对由同居者提出的监护申请。同居者亦向高等法院申请第II部份的产业受托监管人命令,命令批出由独立专业人士担当监管人。监护令批出,社会福利署署长获委任为监护人,但不包括财务权力。
 
3. GB/P/3/18 (C) (19/4/2018) 当事人是一名92岁女士,患有综合性认知障碍症。她的子女分成两派,对当事人的住宿及照顾上出现分歧,双方都希望己方代表能成为监护人。最後,社会福利署署长获委任为监护人。
 
4. GB/P/4/18 (C) (23/8/2018) 当事人是一名75岁女士,患有脑血管意外引致的认知障碍。当事人怀疑被儿子身体虐待。子女对当事人将来的照顾计划及住宿持不同意见,社会福利署署长获委任为监护人。
 
5. GB/P/5/18 (E) (24/7/2018) 当事人是一名90岁女士,患有综合性认知障碍症。当事人的一名女儿及一名儿子之间有着深层矛盾及严重猜忌,他们对当事人的住宿及日常照顾持不同意见。儿子擅自把当事人从医院带到他的家中,而没有知会其他兄弟姊妹,甚至被怀疑侵吞当事人的财产。社会福利署署长获委任为监护人。
 
6. GB/P/6/18 (E) (29/6/2018) 当事人是一名97岁女士,患有脑血管意外。当事人已受监护,其儿子为监护人。儿子提出紧急覆核申请,希望中止监护令以避免面对死因研讯及解剖的可能性。这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情况,委员会批准中止监护令。
 
7. GB/P/7/18 (E) (3/9/2018) 当事人是一名57岁男士,为智障人士。当事人右眼流血而需要进行白内障手术,家人同意治疗,但医生坚持需要监护人签署同意书。委员会讨论了有关运用《精神健康条例》第IVC部的适用范围,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批出监护令。当事人的姐姐获委任为监护人。
 
8. GB/P/8/18 (E) (11/10/2018) 当事人是一名85岁女士,患有脑血管意外。早前社会福利署署长已获委任为其监护人。一位家属就当事人转换院舍问题提出指示申请及希望自己成为监护人,但申请遭另一名家属反对。委员会一并处理指示申请及覆核监护令。委员会驳回指示申请,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为当事人转换院舍,但加入家属为参与方,同时延续监护令,再次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
 
9. GB/P/9/18 (C) (22/5/2014) 当事人是一名86岁女士,患有老年认知障碍症。当事人於家中由"女儿"照顾,但被女儿伤害身体。委员会批出紧急监护令予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为期3个月。在之後的监护聆讯中,女儿因未能证明其身份被拒绝参与聆讯。委员会认为聆讯适合以非公开形式进行。社会福利署署长获委任为监护人。
 
10. GB/P/10/18 (E) (9/11/2018) 这是严重侵吞财产的个案。当事人是一名78岁女士,患有阿兹海默氏病。她原本在自家物业居住,但被"朋友"非法侵占。社工提出监护申请,社会福利署署长获委任为监护人。委员会指示监护人需报警以调查事件,并建议监护人申请紧急或中期产业受托监管人命令以保护当事人的资产。
 
11. GB/P/11/18 (E) (6/11/2018) 当事人是一名85岁男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他被女性朋友侵吞财产,她带当事人去银行提走$790,000元存款。聆讯中,她只愿意把$111,200存回当事人的户口。委员会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监护人,及指示监护人报警调查事件。
 

提示:

  1. (E) 英文版「命令的理由」 
  2. (C) 繁体中文版「命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