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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委員會的裁決

2018年

  編號/裁決日期 個案摘要
1. GB/P/1/18 (E) (6/2/2018) 當事人是一名81歲男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他是富有的退休商人。兒子懷疑當事人被女同鄉侵吞財產,申請監護令以保護他,雖然當事人認為自己有精神行爲能力,但其精神上行為能力存有爭議。精神科醫療證供分別參考了"精神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V)、"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及"蒙特利爾智力測試"(MoCA) ,結果存在矛盾。當事人及兒子均聘請了律師代表出席聆訊。最終兒子獲委任為監護人。
 
2.

GB/P/2/18 (E) (24/1/2018)

當事人是一名94歲男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及危及生命的慢性疾病。當事人的同居者及兒子(前妻所生)之間有嚴重家庭糾紛,兒子反對由同居者提出的監護申請。同居者亦向高等法院申請第II部份的產業受託監管人命令,命令批出由獨立專業人士擔當監管人。監護令批出,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監護人,但不包括財務權力。
 
3. GB/P/3/18 (C) (19/4/2018) 當事人是一名92歲女士,患有綜合性認知障礙症。她的子女分成兩派,對當事人的住宿及照顧上出現分歧,雙方都希望己方代表能成為監護人。最後,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監護人。
 
4. GB/P/4/18 (C) (23/8/2018) 當事人是一名75歲女士,患有腦血管意外引致的認知障礙。當事人懷疑被兒子身體虐待。子女對當事人將來的照顧計劃及住宿持不同意見,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監護人。
 
5. GB/P/5/18 (E) (24/7/2018) 當事人是一名90歲女士,患有綜合性認知障礙症。當事人的一名女兒及一名兒子之間有著深層矛盾及嚴重猜忌,他們對當事人的住宿及日常照顧持不同意見。兒子擅自把當事人從醫院帶到他的家中,而沒有知會其他兄弟姊妹,甚至被懷疑侵吞當事人的財產。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監護人。
 
6. GB/P/6/18 (E) (29/6/2018) 當事人是一名97歲女士,患有腦血管意外。當事人已受監護,其兒子為監護人。兒子提出緊急覆核申請,希望中止監護令以避免面對死因研訊及解剖的可能性。這是一個極其特殊的情況,委員會批准中止監護令。
 
7. GB/P/7/18 (E) (3/9/2018) 當事人是一名57歲男士,為智障人士。當事人右眼流血而需要進行白內障手術,家人同意治療,但醫生堅持需要監護人簽署同意書。委員會討論了有關運用《精神健康條例》第IVC部的適用範圍,在不情願的情況下批出監護令。當事人的姐姐獲委任為監護人。
 
8. GB/P/8/18 (E) (11/10/2018) 當事人是一名85歲女士,患有腦血管意外。早前社會福利署署長已獲委任為其監護人。一位家屬就當事人轉換院舍問題提出指示申請及希望自己成為監護人,但申請遭另一名家屬反對。委員會一併處理指示申請及覆核監護令。委員會駁回指示申請,因申請人無法提供有說服力的理由為當事人轉換院舍,但加入家屬為參與方,同時延續監護令,再次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
 
9. GB/P/9/18 (C) (22/5/2014) 當事人是一名86歲女士,患有老年認知障礙症。當事人於家中由"女兒"照顧,但被女兒傷害身體。委員會批出緊急監護令予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為期3個月。在之後的監護聆訊中,女兒因未能證明其身份被拒絕參與聆訊。委員會認為聆訊適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監護人。
 
10. GB/P/10/18 (E) (9/11/2018) 這是嚴重侵吞財產的個案。當事人是一名78歲女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病。她原本在自家物業居住,但被"朋友"非法侵佔。社工提出監護申請,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監護人。委員會指示監護人需報警以調查事件,並建議監護人申請緊急或中期產業受託監管人命令以保護當事人的資產。
 
11. GB/P/11/18 (E) (6/11/2018) 當事人是一名85歲男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他被女性朋友侵吞財產,她帶當事人去銀行提走$790,000元存款。聆訊中,她只願意把$111,200存回當事人的戶口。委員會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及指示監護人報警調查事件。
 

提示:

  1. (E) 英文版「命令的理由」 
  2. (C) 繁體中文版「命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