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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委員會的裁決

2023年

  裁決日期 個案摘要
1. 覆核個案
(6/1/2023)
當事人為一名 74 歲女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症。她與丈夫關係恩愛,丈夫認爲自己比私營安老院的照顧更好,所以在太太獲派資助安老院宿位前,獨自在家親自照顧她。丈夫被委任為監護人。於監護令覆核期間,當事人已搬到被派往的資助安老院居住,丈夫定期探望她,並再被委任為監護人,被批准每月可動用不高於港幣8,000元的積蓄,已足夠支付資助安老院所需開支。(上載日期: 13/10/2023)
 
2. 覆核個案
(9/1/2023)
當事人為一名 63 歲男士,有腦血管意外。當事人的個人存款於首次監護令頒出後的第四年用盡,之後在沒有監護令的情況下,可透過受委人繼續領取社會福利金以支付當事人的生活和醫療費用。由於監護令原意乃為動用當事人的銀行存款而申請,因此監護令不獲延續。(上載日期: 6/10/2023)
 
3. 申請個案
(10/1/2023)
當事人為一名59歲男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並有腦血管意外。當事人在進行腦部手術數個月後,他的女兒察覺當事人不時可以進行有意義的交談,身體和精神狀況亦恢復穩定。家人準備將當事人從安老院接回家,並為傢俱安裝防撞物料、聘請及培訓家庭傭工。女兒被委任為監護人。委員會提醒,若當事人情況持續改善,便需要重新進行醫療評估,並考慮監護令是否有必要繼續。(上載日期: 13/10/2023)
 
4. 覆核個案
(3/2/2023)
當事人為一名 95 歲女士,患有腦血管意外後引致的血管性認知障礙症。當事人的個人存款在監護令期間用畢,她的兒子即監護人繼而安排終止當事人的銀行戶口。當事人暫時居住私營安老院,並申請輪侯資助安老院宿位。兒子作為受委人代為領取長者生活津貼,並利用自己的資源彌補媽媽生活和醫療費用的短缺。由於監護令乃為動用當事人的銀行存款而申請,因此監護令不需再延續。(上載日期: 13/10/2023)
 
5. 申請個案
(14/4/2023)
當事人為一名 59 歲女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監護令申請由她的丈夫提出,目的是終止當事人早前為兒子購買的保險,並動用保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公司最初通知丈夫,保單只能由監護人申請終止,但後來發現並非如此。丈夫遂撤回監護令申請。(上載日期: 13/10/2023)
 
6. 申請個案
(21/4/2023)
當事人為一名 65 歲男士,有腦部腫瘤。腦部手術後不久,他需要再次入院,只能卧床並失去溝通能力。當事人與妻子和女兒關係非常密切,他是家中支柱和慈父。當事人進行良好信譽的零售業務超過 20 年,而先前未有將其個人銀行戶口與其業務戶口分開處理的習慣,導致家人需拆解該等安排,但並未影響其監護申請。女兒被委任為監護人。委員會提醒,當事人的個人存款僅能用於其生活和醫療費用,而不能再用於支付業務開支。(上載日期: 13/10/2023)
 
7. 申請個案
(27/4/2023)
當事人為一名71歲男士,有腦血管意外。當事人一直獨居,生活有條理及整潔。中風之後,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出院後需要在安老院接受照顧。當事人在一所私營安老院安頓下來,同時申請輪侯資助安老院宿位。他與妹妹關係密切,妹妹申請監護令,以動用他的銀行存款用於支付安老院的費用。他的妹妹被委任為監護人。由於當事人不能再獨自居住在公屋單位,單位已交還。(上載日期: 13/10/2023)
 
8. 覆核個案
(15/9/2023)
當事人為一名74歲女士,患有腦血管意外。自2019年起被收容監護,社會福利署署長擔任其監護人,以動用存款支付日常開支。當事人自2020年入院後一直住在療養院,健康狀況穩定,監護期間無住院記錄,日内亦無手術安排。當事人的丈夫和姐姐經常探訪並給與良好支援。由於當事人的個人積蓄已用盡,日後需靠社會福利金支付開支,而住宿、福利等事宜亦安妥,不再需要監護令。因此監護令到期後不獲延續。(上載日期: 8/1/2024)
 
9. 覆核個案
(11/10/2023)
當事人為一名64歲男士,患有腦血管意外。他之前居於安老院,在輪侯津助護理安老院宿位期間,被評估爲失明並符合入住盲人護理安老院的資格。當事人在盲人護理安老院安頓,並接受針對盲人的訓練,開始能夠自行進食,他的家人對此十分高興。他的女兒為監護人,並得到當事人前妻的支持。母女兩人會陪同當事人看醫生。由於女兒要到海外工作,母親願意負起監護人責任,並在監護令延續後獲委任爲新監護人。(上載日期: 8/1/2024)
 
10. 覆核個案
(11/10/2023)
當事人為一名81歲男士,患有器質性腦疾綜合症。當事人已獲派一所高質的津助安老院,能自行走路和洗澡,說話有條理,亦積極參與院内活動。在覆核聆訊中,他向委員會表示想念舊鄰居,前妻表示支持,所以他有返家居住的意願。委員會決定押後聆訊,以便當事人接受醫療評估,是否適合返家獨立生活。可惜,醫生經過評估認為當事人返家獨立居住存在很大的跌倒風險,並沒有足夠獨立居住(包括經濟方面)的能力。前妻無再承諾照顧當事人,而當事人在家中亦沒有其他護理支援。社會福利署署長被委任為監護人,委員會要求爲當事人尋求輔導,申請短暫回家探望舊鄰居,並安排當事人參與院舍活動,以幫助他適應安老院生活。(上載日期: 8/1/2024)
 
11. 覆核個案
(27/10/2023)
當事人為一名 63 歲男士,患有腦血管意外。他的弟弟擔任監護人,並作爲受委人為當事人領取社會福利金。監護人原本運用監護人戶口接收社會福利金,在個案社工的指導下,監護人開立了另一個銀行戶口,用作領取社會福利金之用,與監護人戶口內的當事人存款分開。監護人明白到社會福利金和當事人存款應當分開存放。當事人現居住療養院,委員會批出的每月可動用上限港幣6,000元已足夠支付每月開支。(上載日期: 8/1/2024)
 
12. 申請個案
(3/11/2023)
當事人為一名78歲男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他與太太離婚多年,長居臺灣的女兒定期看望他,尤其是2022年底他跌倒後,女兒不時來香港照顧他。當事人過往在私人物業獨居,最近搬到安老院接受照顧。當事人女兒原本提議自己擔任監護人,以照顧父親的福利和財務需要,但由於她長期居於外地並需照顧本身家庭和工作,她明白如果不居住香港,將很難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她最終同意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擔任監護人,同時她會儘可能多前往香港看望父親。在沒有香港居住的家人常探望下,她可考慮聘請護理員定期探訪和照顧當事人。(上載日期: 8/1/2024)
 
13. 申請個案
(14/12/2023)
當事人為一名50歲男士,患有腦血管意外。他曾被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病情已穩定了一段長時間。他於 2023 年摔倒,住院一個月後,入住護理院,得到細心的照顧,身體狀況有所改善。委員會感到鼓舞的是,委員會看到當事人的上進心,能夠在公園利用柺杖行走,經常進行輕柔的鍛鍊,增強肌肉力量。他的妻子被委任爲監護人,可動用當事人的積蓄支付護理院的費用。(上載日期: 8/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