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决日期 | 个案摘要 | |
| 1. | 覆核个案 (10/1/2025) |
当事人为一名48岁男士,因交通意外导致创伤性脑部受伤。其兄长担任监护人,而母亲则为主要照顾者,每日探访当事人。当事人的康复情况令人鼓舞,家人希望在其情况许可时,将他带回家乡作长期照顾,在完成该安排之前,监护令获续期三年,由其兄长继续担任监护人。(上载日期: 9/7/2025) |
| 2. | 覆核个案 (14/1/2025) |
当事人为一名70岁男士,患有血管性认知障碍症。他的女儿担任监护人。其个人储蓄已耗尽,亦已获派位并入住一所津助护理安老院。当事人的福利金将继续由其女儿作为其指定受委人代为收取。由於此监护令的原意是为动用当事人的个人储蓄,委员会决定在监护令届满後不作续期。(上载日期: 9/7/2025) |
| 3. | 覆核个案 (20/1/2025) |
当事人为一名94岁女士,患有阿兹海默氏症。她为一名没有子女的寡妇,在社会背景调查中未能联络上她的其他亲属。监护期间发现当事人的一位侄女曾偶尔探访她,但由於侄女年事已高,未能更积极参与当事人的照顾计划及福利安排,并无法担任其监护人。当事人稳定地居於一所资助安老院舍,监护令获续期三年,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继续担任监护人。(上载日期: 9/7/2025) |
| 4. | 申请个案 (24/1/2025) |
当事人为一名26岁女士,属弱智。首次监护申请於2023年11月提出,聆讯於2024年5月获延期,以让委员会及社会调查报告撰写人考虑其中一方仅在聆讯当日提交的新资料。本案当事人亲属分为两派出现严重分歧。其中一方担心当事人会被永久带离香港,另一方则怀疑对方坚持照顾当事人只是为了符合申请更大公屋单位的资格。鉴於双方未能解决分歧,委员会决定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官方监护人,并鼓励双方和解,共同为当事人制定可行且安稳的照顾计划,并希望官方监护人担任中立协调角色。(上载日期: 9/7/2025) |
| 5. | 申请个案 (13/2/2025) |
当事人为一名59岁女士,有脑血管意外。她单身,原与父亲及一名兄长同住,但於去年八月意外後需一直住院。监护申请旨在动用当事人的储蓄,因预计她长远需入住舍接受密集护理照顾。申请人为当事人另一名兄长,他已着手结束自己境外的业务,返回香港照顾当事人。申请人获委任为监护人,为期一年,以处理当事人的福利及财务事宜。当事人年满60岁後如有需要可以申请长期护理服务。(上载日期: 9/7/2025) |
| 6. | 申请个案 (24/2/2025) |
当事人为一名66岁男士,有脑血管意外。当事人不是常居於香港,其弟提出监护申请,目的是为了动用当事人在香港的银行帐户。然而,当事人及其家人无意返回香港,亦只曾短暂回港处理事务。由於当事人长期居於境外,将无法作出有效监督,因此申请被驳回。委员会考虑到申请人可寻求独立法律意见,考虑就《精神健康条例》第二部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上载日期: 9/7/2025) |
| 7. | 申请个案 (24/2/2025) |
当事人为一名90岁女士,患有阿兹海默氏症。其女儿提出紧急监护申请,为了让当事人接受治疗皮肤癌的手术。然而,在申请提出後,当事人再次获精神科医生评估後,被认为她有精神行为能力就有关治疗作出决定。当事人连同她两名女儿亲身出席聆讯,并向委员会表示她同意进行手术。委员会因此接纳申请人的撤消申请。(上载日期: 9/7/2025) |
| 8. | 申请个案 (25/3/2025) |
当事人为一名61岁男士,患有脑血管意外。他缺席家庭聚会并失联,及後於家中被发现失去意识。当事人被评估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而且预後不良,其兄长於事後一个月内提出监护令申请。幸好,当事人的精神及身体健康持续好转,及後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尽管新取得的医学报告确认了当事人的情况好转,但未能明确表示当事人是否仍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委员会虽未有就当事人的行爲能力作出裁定,但基於照顾良好亦无其他监护需要,亦批准申请人撤回监护申请。(上载日期: 31/3/2026) |
| 9. | 覆核个案 (9/5/2025) |
当事人为一名55岁男士,患有脑损伤及多重创伤。当事人为单身人士,其半血亲兄长於2018年为他提出申请。该兄长最初获委任为非官方监护人,但覆核时因其健康状况倒退,遂改为委任官方监护人。自2022年2月起,当事人一直入住医院管理局的疗养院。尽管当事人尚有合理数额的储蓄,但鉴於当事人的年纪不大并有较长的持续照顾需要,委员会建议官方监护人就提出第II部申请寻求法律意见,因该申请可授予包括管理及/或出售当事人物业等的更广泛权力。监护令获续期上限三年,并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继续担任监护人。(上载日期: 31/3/2026) |
| 10. | 申请个案 (4/6/2025) |
当事人为一名61岁男士,有脑血管意外。申请人为其兄长,提出申请原意为动用当事人存款以支付其日常开支。当事人为单身人士,但其兄弟姊妹对其关怀备至。事发後,当事人姊姊辞去工作,全职照顾他。当事人出院後曾入住安老院舍,但由於未能适应,及後再搬回与其弟弟同住。及後亦发现能透过监护令动用当事人的银行存款不多。鉴於当事人并没有其他监护令需要,其兄弟姊妹一致同意撤回申请,并获委员会接纳。(上载日期: 31/3/2026) |
| 11. | 覆核个案 (4/6/2025) |
当事人为一名56岁女士,患有器质性脑疾综合症及脑血管意外。当事人於便利店被发现昏迷,送院後获诊断为高血压丶中风及失语症。当事人妹妹获委任为非官方监护人,并告假每天照顾她。当事人目前入住并预期会继续於私人院舍,因为她尚未达到申请长者护理服务的60岁年龄资格。现时每月财务最高限额勉强足够支付当事人的照顾开支,但如果妹妹返回工作而需要雇用照顾者,相关开支可能会增加。由於当事人拥有充足储蓄,有需要时监护人可以提出第II部申请。监护令获续期三年,由其妹妹继续担任监护人。(上载日期: 31/3/2026) |
| 12. | 覆核个案 (7/7/2025) |
当事人为一名92岁女士,因中风导致认知功能障碍。她为寡妇,育有两子一女。当事人长子於2021年离世,次子已移居英国。当事人女儿为其在香港的主要照顾者,同时担任非官方监护人。当事人拥有充足储蓄并入住私营安老院舍。於2023年6月,当事人获分发护理院的资助宿位,但她希望继续入住现时的院舍而拒绝派位。由於当事人财政充裕而且年事已高,此安排亦被视为合适的福利方案。监护令获续期三年,由当事人女儿继续担任监护人。 |
| 13. | 覆核个案 (20/8/2025) |
当事人为一名77岁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及综合性认知障碍症。她为寡妇并育有两名儿子,尽管两名儿子对当事人展现真挚关怀,但彼此却严重缺乏信任,并且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两名儿子在探视安排及当事人的福利方案上并未有分歧,长子亦获高等法院委任为当事人的产业受托监管人。但是,他们仍希望继续委任官方监护人监督并调解有可能发生的争议。由於当事人的财务需要已经可以由产业受托监管人管理,监护令获续期一年,授予社会福利署署长第59R(3)条(a)至(e)项权力继续担任监护人。(上载日期: 31/3/2026) |
| 14. | 申请个案 (22/8/2025) |
当事人为一名89岁女士,患有综合性认知障碍症。她为一名没有子女的寡妇,独居於公共房屋。由於没有亲属照顾当事人,医务社工於她出院前提出申请。其後,当事人获安排入住资助安老院舍,她亦喜欢院舍的生活环境。社会福利署署长首次获委任为官方监护人,为期一年。当事人的储蓄足以应付未来生活所需,并将由官方监护人管理。(上载日期: 31/3/2026) |
| 15. | 申请个案 (5/9/2025) |
当事人为一名96岁男士,患有血管性失智症。他为鳏夫,育有四名子女,自2019年1月起入住非资助安老院舍。於疫情期间曾获资助安老院舍派位,但考虑到当事人年事已高及疫情期间繁复的行政程序,为避免当事人要转换环境而没有接受。当事人持有外币银行存款,较早前获酌情豁免计算而获批综援。有见豁免期届满在即,长女申请监护令以动用该笔存款来支付当事人日常开支。申请人获委任为监护人,为期一年。(上载日期: 31/3/2026) |
| 16. | 申请个案 (9/10/2025) |
当事人为一名71岁女士,因中风导致认知功能障碍。当事人中风前与丈夫同住,入院後由医务社工提出监护申请,以处理她的财务及住宿事宜。丈夫虽然非常关心当事人,但由於他本人的健康问题,无法在家中照顾当事人。由於女儿已移居澳洲,亦无法提供照护及支援。申请被提出後,当事人亦被安排入住了一间「改善买位计划」的私营院舍。由於丈夫无法胜任非官方监护人的职责,社会福利署署长获委任为官方监护人,任期一年。(上载日期: 31/3/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