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純文字版
 · 其他語言


 

監護委員會的裁決

2025年

  裁決日期 個案摘要
1. 覆核個案
(10/1/2025)
當事人為一名48歲男士,因交通意外導致創傷性腦部受傷。其兄長擔任監護人,而母親則為主要照顧者,每日探訪當事人。當事人的康復情況令人鼓舞,家人希望在其情況許可時,將他帶回家鄉作長期照顧,在完成該安排之前,監護令獲續期三年,由其兄長繼續擔任監護人。(上載日期: 9/7/2025)
 
2. 覆核個案
(14/1/2025)
當事人為一名70歲男士,患有血管性認知障礙症。他的女兒擔任監護人。其個人儲蓄已耗盡,亦已獲派位並入住一所津助護理安老院。當事人的福利金將繼續由其女兒作為其指定受委人代為收取。由於此監護令的原意是為動用當事人的個人儲蓄,委員會決定在監護令屆滿後不作續期。(上載日期: 9/7/2025)
 
3. 覆核個案
(20/1/2025)
當事人為一名94歲女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症。她為一名沒有子女的寡婦,在社會背景調查中未能聯絡上她的其他親屬。監護期間發現當事人的一位姪女曾偶爾探訪她,但由於姪女年事已高,未能更積極參與當事人的照顧計劃及福利安排,並無法擔任其監護人。當事人穩定地居於一所資助安老院舍,監護令獲續期三年,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繼續擔任監護人。(上載日期: 9/7/2025)
 
4. 申請個案
(24/1/2025)
當事人為一名26歲女士,屬弱智。首次監護申請於2023年11月提出,聆訊於2024年5月獲延期,以讓委員會及社會調查報告撰寫人考慮其中一方僅在聆訊當日提交的新資料。本案當事人親屬分為兩派出現嚴重分歧。其中一方擔心當事人會被永久帶離香港,另一方則懷疑對方堅持照顧當事人只是為了符合申請更大公屋單位的資格。鑑於雙方未能解決分歧,委員會決定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官方監護人,並鼓勵雙方和解,共同為當事人制定可行且安穩的照顧計劃,並希望官方監護人擔任中立協調角色。(上載日期: 9/7/2025)
 
5. 申請個案
(13/2/2025)
當事人為一名59歲女士,有腦血管意外。她單身,原與父親及一名兄長同住,但於去年八月意外後需一直住院。監護申請旨在動用當事人的儲蓄,因預計她長遠需入住舍接受密集護理照顧。申請人為當事人另一名兄長,他已著手結束自己境外的業務,返回香港照顧當事人。申請人獲委任為監護人,為期一年,以處理當事人的福利及財務事宜。當事人年滿60歲後如有需要可以申請長期護理服務。(上載日期: 9/7/2025)
 
6. 申請個案
(24/2/2025)
當事人為一名66歲男士,有腦血管意外。當事人不是常居於香港,其弟提出監護申請,目的是為了動用當事人在香港的銀行帳戶。然而,當事人及其家人無意返回香港,亦只曾短暫回港處理事務。由於當事人長期居於境外,將無法作出有效監督,因此申請被駁回。委員會考慮到申請人可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考慮就《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上載日期: 9/7/2025)
 
7. 申請個案
(24/2/2025)
當事人為一名90歲女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症。其女兒提出緊急監護申請,為了讓當事人接受治療皮膚癌的手術。然而,在申請提出後,當事人再次獲精神科醫生評估後,被認為她有精神行為能力就有關治療作出決定。當事人連同她兩名女兒親身出席聆訊,並向委員會表示她同意進行手術。委員會因此接納申請人的撤消申請。(上載日期: 9/7/2025)
 
8. 申請個案
(25/3/2025)
當事人為一名61歲男士,患有腦血管意外。他缺席家庭聚會並失聯,及後於家中被發現失去意識。當事人被評估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而且預後不良,其兄長於事後一個月內提出監護令申請。幸好,當事人的精神及身體健康持續好轉,及後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儘管新取得的醫學報告確認了當事人的情況好轉,但未能明確表示當事人是否仍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委員會雖未有就當事人的行爲能力作出裁定,但基於照顧良好亦無其他監護需要,亦批准申請人撤回監護申請。(上載日期: 31/3/2026)
 
9. 覆核個案
(9/5/2025)
當事人為一名55歲男士,患有腦損傷及多重創傷。當事人為單身人士,其半血親兄長於2018年為他提出申請。該兄長最初獲委任為非官方監護人,但覆核時因其健康狀況倒退,遂改為委任官方監護人。自2022年2月起,當事人一直入住醫院管理局的療養院。儘管當事人尚有合理數額的儲蓄,但鑒於當事人的年紀不大並有較長的持續照顧需要,委員會建議官方監護人就提出第II部申請尋求法律意見,因該申請可授予包括管理及/或出售當事人物業等的更廣泛權力。監護令獲續期上限三年,並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繼續擔任監護人。(上載日期: 31/3/2026)
 
10. 申請個案
(4/6/2025)
當事人為一名61歲男士,有腦血管意外。申請人為其兄長,提出申請原意為動用當事人存款以支付其日常開支。當事人為單身人士,但其兄弟姊妹對其關懷備至。事發後,當事人姊姊辭去工作,全職照顧他。當事人出院後曾入住安老院舍,但由於未能適應,及後再搬回與其弟弟同住。及後亦發現能透過監護令動用當事人的銀行存款不多。鑒於當事人並沒有其他監護令需要,其兄弟姊妹一致同意撤回申請,並獲委員會接納。(上載日期: 31/3/2026)
 
11. 覆核個案
(4/6/2025)
當事人為一名56歲女士,患有器質性腦疾綜合症及腦血管意外。當事人於便利店被發現昏迷,送院後獲診斷為高血壓、中風及失語症。當事人妹妹獲委任為非官方監護人,並告假每天照顧她。當事人目前入住並預期會繼續於私人院舍,因為她尚未達到申請長者護理服務的60歲年齡資格。現時每月財務最高限額勉強足夠支付當事人的照顧開支,但如果妹妹返回工作而需要僱用照顧者,相關開支可能會增加。由於當事人擁有充足儲蓄,有需要時監護人可以提出第II部申請。監護令獲續期三年,由其妹妹繼續擔任監護人。(上載日期: 31/3/2026)
 
12. 覆核個案
(7/7/2025)
當事人為一名92歲女士,因中風導致認知功能障礙。她為寡婦,育有兩子一女。當事人長子於2021年離世,次子已移居英國。當事人女兒為其在香港的主要照顧者,同時擔任非官方監護人。當事人擁有充足儲蓄並入住私營安老院舍。於2023年6月,當事人獲分發護理院的資助宿位,但她希望繼續入住現時的院舍而拒絕派位。由於當事人財政充裕而且年事已高,此安排亦被視為合適的福利方案。監護令獲續期三年,由當事人女兒繼續擔任監護人。(上載日期: 31/3/2026)
 
13. 覆核個案
(20/8/2025)
當事人為一名77歲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及綜合性認知障礙症。她為寡婦並育有兩名兒子,儘管兩名兒子對當事人展現真摯關懷,但彼此卻嚴重缺乏信任,並且沒有任何直接聯繫。兩名兒子在探視安排及當事人的福利方案上並未有分歧,長子亦獲高等法院委任為當事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但是,他們仍希望繼續委任官方監護人監督並調解有可能發生的爭議。由於當事人的財務需要已經可以由產業受託監管人管理,監護令獲續期一年,授予社會福利署署長第59R(3)條(a)至(e)項權力繼續擔任監護人。(上載日期: 31/3/2026)
 
14. 申請個案
(22/8/2025)
當事人為一名89歲女士,患有綜合性認知障礙症。她為一名沒有子女的寡婦,獨居於公共房屋。由於沒有親屬照顧當事人,醫務社工於她出院前提出申請。其後,當事人獲安排入住資助安老院舍,她亦喜歡院舍的生活環境。社會福利署署長首次獲委任為官方監護人,為期一年。當事人的儲蓄足以應付未來生活所需,並將由官方監護人管理。(上載日期: 31/3/2026)
 
15. 申請個案
(5/9/2025)
當事人為一名96歲男士,患有血管性失智症。他為鰥夫,育有四名子女,自2019年1月起入住非資助安老院舍。於疫情期間曾獲資助安老院舍派位,但考慮到當事人年事已高及疫情期間繁複的行政程序,為避免當事人要轉換環境而沒有接受。當事人持有外幣銀行存款,較早前獲酌情豁免計算而獲批綜援。有見豁免期屆滿在即,長女申請監護令以動用該筆存款來支付當事人日常開支。申請人獲委任為監護人,為期一年。(上載日期: 31/3/2026)
 
16. 申請個案
(9/10/2025)
當事人為一名71歲女士,因中風導致認知功能障礙。當事人中風前與丈夫同住,入院後由醫務社工提出監護申請,以處理她的財務及住宿事宜。丈夫雖然非常關心當事人,但由於他本人的健康問題,無法在家中照顧當事人。由於女兒已移居澳洲,亦無法提供照護及支援。申請被提出後,當事人亦被安排入住了一間「改善買位計劃」的私營院舍。由於丈夫無法勝任非官方監護人的職責,社會福利署署長獲委任為官方監護人,任期一年。(上載日期: 31/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