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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委員會的裁決

2026年

  裁決日期 個案摘要
1. 申請個案
(13/1/2026)
當事人為一名 81 歲男子,患有血管認知障礙症。其妻子因自身健康問題,已於數年前入住院舍接受照顧。當事人於2024年11月中風,並於2025年1月起入住私營安老院,直至2025年8月獲得長者社區照顧服務券計劃的派位。他的子女由於不在香港或是忙於照顧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因此並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本監護申請由當事人的其中一位妹妹提出,她是一名年屆六旬的退休教師。委員會在評估她合適後,委任她為當事人的非官方監護人。當事人的另一位妹妹亦非常關心他,曾協助申請人與院舍進行溝通聯繫,她將繼續協助申請人於被委任為監護人後共同照顧當事人。(上載日期: 7/9/2026)
 
2. 覆核個案
(22/1/2026)
當事人為一名82歲女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症並擁有豐盛的財產。在2015年時,由於在香港未能聯絡到任何親屬或關係密切的朋友,因此醫院的醫務社工提出監護令申請。直到《監護令》獲批後才找到當事人的親屬,但仍一直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擔任官方監護人。當事人的一名親屬向高等法院提出《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的申請,在剛成為當事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後便提出覆核《監護令》,聆訊展開時其《產業受託監管人》的銀行戶口還未開立。鑑於委員會發現當事人若干健康及福利事宜仍未解決,委員會沒有單純因有《產業受託監管人》而撤銷《監護令》。直到8個月後,當監護人妥善處理了相關事宜,且該名親屬亦出席了重新排期的聆訊,委員會才批准撤銷該《監護令》。(上載日期: 7/9/2026)
 
3. 覆核個案
(9/2/2026)
當事人為一名73歲女士,因交通意外導致後天性腦損傷。當事人有賭博問題,與家人關係疏離。交通意外發生後,其家人對其關懷有加。她的丈夫從海外返港,每日前往安老院探望她。當事人其中一名居住於香港的子女,在首個監護令時獲委任為非官方監護人,並因表現良好獲續期3年。雖然當事人每月可以領取退休金,但由於她的《破產令》仍然有效監護人申請動用其儲蓄時,須同時申請並獲得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同意。此特殊的安排進展順利。(上載日期: 7/9/2026)
 
4. 覆核個案
(16/3/2026)
當事人為一名44歲男士,有腦血管意外。 他於2024年9月獲收容監護,其妻子獲委任為非官方監護人。當事人接受了密集的自費中風復康計劃,包括物理治療、職業治療及言語治療。當委員會於2025年9月覆核個案時,有一些證據顯示他正從精神紊亂康復中,但不足以讓委員會作出任何裁決。因此,委員會將聆訊押後,以待各方獲取更多有關當事人醫療評估的資料及詳情。

委員會在4個月後收到進一步資料及文件,經考慮後接納當事人已不再是需要收容監護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並立即撤銷了《監護令》。(上載日期: 7/9/2026)
 
5. 覆核個案
(19/3/2026)
當事人為一名83歲女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症。她的女兒申請《監護令》。當事人過去獨居於其獨資擁有的私人單位。她為一位寡婦並有3名定居香港的已成年子女,兩位女兒每週都會探望她,而她的兒子則已數年沒有探望。當事人一家設有一個即時通訊群組,其兒子雖在群組內,但從不回覆。當事人擁有數百萬港元的銀行存款,目前已入住資助安老院舍。她亦正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由於當事人可動用的存款充裕,所以無需要就其名下的空置物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提出申請,但她需要《監護令》以便動用她的儲蓄支付日常照顧開支。由於子女因各種原因未能擔任非官方監護人,只能由官方監護人擔任監護人,並同時出任受委人。考慮到當事人的財產,委員會建議官方監護人及家屬可以考慮為當事人安排額外的自費康復服務。《監護令》獲續期3年,並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繼續擔任其監護人。(上載日期: 7/9/2026)
 
6. 申請個案
(24/4/2026)
當事人為一名79歲女士,患有混合型認知障礙症。她是一名寡婦,有一名關係疏離,每年僅見面數次的兒子。當事人自2023年2月起居住於私營安老院,直至2025年4月因胸痛入院,並接受了心臟血管手術。於2025年8月初,當事人經評估後認為適合出院,她自己亦希望出院。可是其兒子因為擔心當事人出院後病情會惡化,過了大約3個月仍未為她安排安老院舍,因此醫務社工在10月提出了監護申請。在社會調查階段,社工向其兒子解釋長期住在醫院對當事人並無益處,他最終亦不反對委任官方監護人協助他處理母親的出院安排。爲了安排當事人順利出院入住合適院舍,委員會決定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監護人。(上載日期: 7/9/2026)
 
7. 覆核個案
(29/4/2026)
當事人為一名97歲的單身女士,患有阿茲海默氏症。因為她的財產懷疑被不當動用,為財務虐待的受害者,因此自2009年起獲收容監護。自2011年起,法定代表律師獲委任為當事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負責處理其財政事務。過去數年間,所有當初涉嫌財務虐待的人士均已相繼離世,當事人亦已獲得穩定的照顧安排。儘管如此,由於產業受託監管人的權力僅局限於財政事務,因此把當事人繼續收容監護照顧其福利事宜較為合適,以確保當事人的事宜獲得全面的管理,委員會考慮了法定代表律師的意見後同意將《監護令》續期 3 年,繼續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繼續擔任其監護人。(上載日期: 7/9/2026)
 
8. 申請個案
(5/5/2026)
當事人為一名48歲女士,患有一種罕見且可致命的腦部退化疾病,但之前沒有察覺。她已婚,有一名正就讀中學的女兒,當事人一直任職保險相關工作。自2024年底起,她的精神狀況開始惡化,並於2025年1月突然失去知覺,隨後確診該疾病,自此一直需要留院治療。丈夫提出監護申請以動用當事人的銀行存款以支付其照顧費用。丈夫對當事人關懷備至,每日均前往醫院照顧她。其丈夫獲委任為非官方監護人,為期一年。(上載日期: 7/9/2026)
 
9. 申請個案
(8/5/2026)
當事人為一名55歲男士,屬弱智。他其年屆八旬的母親為主要照顧者,提出是次監護申請的目的是為了替他索取醫療報告,以及處理當事人繼承已故父親位於中國內地的物業事宜。在社會調查階段,母親透過其他方法成功為當事人取得醫療報告;同時,社工亦向其解釋,處理中國內地的物業並非委員會可授予監護人的法定權力。經考慮後,申請人提交了撤回申請,並在聆訊後獲得委員會接納。(上載日期: 7/9/2026)
 
10. 覆核個案
(17/6/2026)
當事人為一名75歲女士,因交通意外導致後天性腦損傷。她於2022年首次獲收容監護,並由其女兒擔任非官方監護人,以動用其存款。其後,當事人於2023年6月獲安排入住政府資助的安老院舍,且適應良好。經過幾年時間,當事人的個人存款已耗盡,而就交通意外提出的索償,近期剛達成和解並將取得賠償。基於非官方監護人在聆訊時表示她基於獨立法律意見確認無須透過《監護令》收取當事人的賠償金,而當事人亦沒有其他監護需要,委員會同意即時撤銷該監護令。(上載日期: 7/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