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  Yellow  Green  Orange
  English · 繁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纯文字版 · 其他语言


 

紧急监护令

如监护委员会有理由相信有以下述情况出现,则可作出一项紧急监护令:

  1. 当事人正处於危险之中或正在或相当可能会被虐待或受人利用;
  2. 当事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未能在与其个人情况有关的事宜方面作出合理决定;
  3. 及有需要立刻提供济助以保护当事人。

对於当事人的金钱被侵吞,或受人利用或被人谋取利益或受到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自我疏於照顾等情况,紧急监护令已被广泛认同为一种有效的干预。

提出紧急申请时,申请人必须首先或同时为当事人提出一般监护令申请。有关如何提出一般监护令申请,你可以浏览申请监护令

进行紧急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填妥申请表格四作申请文件。表格可在此网页站下戴。

集齐足够资料後,委员会会尽快安排一个紧急聆讯。

紧急治疗的情况是无需要紧急监护令的,因为医生可运用《精神健康条例》第IVC部份授予的权力为当事人进行治疗。

若你需要申请紧急监护令,你可於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办公时间内向委员会秘书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