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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第I部 - 監護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監護委員會及秘書處

  1. 的監護委員會的職員是否包括社工﹖
    不是。監護委員會秘書處的職員包括主席、委員會秘書、一名私人秘書、一名助理秘書和一名辦公室助理。委員會秘書根據有關規則執行法定職責,為聆訊作出行政安排。
     
  2. 社會福利署負責甚麼工作﹖
    社會福利署在監護事宜上向當事人所提供的服務,包括擬備社會背景調查報告。
     
  3. 監護委員會是否政府機構﹖
    不是。監護委員會是獨立於香港特區政府及社會福利署的法定機構,由勞工及福利局資助。

甚麼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1. 哪類人士會成為監護令申請的對象﹖
    接受監護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大概屬於四類殘障人士:
    • 癡呆症患者/腦退化症/嚴重認知障礙
    • 弱智人士
    • 精神病患者﹔或
    • 因意外或疾病(如中風)導致腦部受損的人。
       
  2. 十八歲以下的弱智孤兒是否也適宜接受監護﹖
    否。有關的監護法例只適用於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受到《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條例》(第213章)保障。
     
  3. 監護令是否適用於智商超過70 的自閉症患者﹖
    是。 自閉症可被視為“精神失常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該條例對“精神紊亂”所下的定義也包括了這種情況。
     
  4. 監護令是否適用於厭食症患者﹖
    厭食症患者可被視作精神病或 “精神失常”,而該條例對“精神紊亂”所下的定義也包括了這種情況。
     
  5. 吸毒者或酗酒者可否接受監護﹖
    我們不能只因某人吸毒或酗酒而把他視為精神紊亂。性濫交或性癖好異常也不屬於精神紊亂。不過,如果這類人士兼有精神紊亂或弱智情況,有關人士便可提出監護令申請。
     
  6. 對於一名因為犯刑事罪行而正在接受審訊的當事人,監護委員會可否作出監護令﹖
    不可以。裁判官或原訟法庭法官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IA部作出命令,把該人交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署長授權的人監護。根據該條例,裁判官或法官可把類同的監護權力授予該監護人。

弱智成年人及其父母

  1. 監護令會否剝奪弱智人士的父母享有的“天賦”權力﹖
    由於弱智成年人的父母再沒有作為父母的法定權利或權力,因此不存在剝奪父母權利的問題。在法律上,任何人士一旦年屆十八歲,便視作有能力在生活方式和財務上作出決定。
     
  2. 有些弱智人士的父母認為必須申請監護令,以便他們死後有人照顧其弱智子女。他們是否需要這樣做﹖
    不需要。我們明白這些父母心中感到憂慮﹔需要在自己變得無力照顧子女或在身故前,把照顧弱智子女的責任交託他人。但監護委員會須考慮是否有較少限制或侵擾的方法可供採用及當時是否有需要作出監護令安排。父母可以訂立遺囑,委任信託人處理父母留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子女的金錢或財產。父母不能以訂立遺囑的方式,委任監護人在父母死後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若其他成年子女或親屬已負責照顧該當事人,保護他/她的利益,並同意繼續負起此責任,則在當時或日後便無需要申請監護令。

    如果父母年事日高,而兄弟姊妹之間又因誰人負責照顧當事人而發生爭執,則應該立刻提出監護令申請。是否需要申請監護令及何時申請,要視乎每宗個案本身的情況而定。
     
  3. 如果弱智成年人無父無母,由親屬加以照顧,是否需要接受監護﹖
    如果弱智成年人得到妥善照顧,並且有人代為作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決定,則不需接受監護。如果其他親屬、社工或醫生認為照顧者沒有促進當事人的利益,或沒有適當照顧當事人,可提出監護令申請。
     
  4. 未經“法定”監護人同意,可否安排弱智成年人入住院舍﹖
    如無委任監護人,而當事人又同意的話,可以安排他入住院舍。

社工和作出監護令的需要

  1. 如沒有監護令,社工可否為當事人安排福利服務﹖
    可以,但有關服務須符合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並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和合作。不過,舉例來說,如果一名癡呆症患者不讓家務助理提供起居照顧,或拒絕到醫院接受治療,申請監護令便是一個可照顧當事人的福利的方法。

受託人及財務事宜

  1. “精神上不適宜作出聲明”是否等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不一定。某人可能沒有能力就社會保障援助金作出聲明,但有能力在小規模的治療或生活安排上作出決定。對於監護委員會來說,一份證明當事人“不適宜作出聲明”的醫生證明書,不足以構成當事人在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證據。
     
  2. 是否只有監護人才可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財務事宜﹖
    如果在非正式安排下,有一名沒有利益衝突而又誠實可靠的親屬或專業人士會按照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代其處理財務事宜,這種安排顯然應繼續採用。如果非正式的安排不能發揮理想效果,例如銀行不容許當事人在戶口提取款項,而情況又符合申請監護令的其他理由,便應提出監護令申請,要求委任監護人行使有限度的財務權力。監護委員會的權限,按2023年第4季的統計數字計算,每月為港幣20,000元。若財務需要超出此限,有關人士亦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代當事人管理物業及財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