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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第II部 - 申请监护令的程序

申请人的职责

  1. 申请人有甚麽职责?
    申请人有下述职责∶
    • 把已提出申请一事,告知有关的当事人及其家人。
    • 如果申请人是当事人的家人,则应告知其他直系家庭成员。申请人应向他们说明申请监护令的过程。
    • 必须告诉监护委员会有关家人的姓名及联络详情,以便委员会决定是否正式通知他们有关申请事宜。
    • 应向社会福利署社工提供有关资料,例如家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当事人的病历丶社会背景丶收入丶资产和开支,以便社工拟备社会背景调查报告。
    • 在聆讯前和聆讯期间,当事人的情况如有任何改变,申请人应知会监护委员会秘书处。
    • 应出席聆讯,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安排当事人出席聆讯。

医疗报告

  1. 医生是否由监护委员会挑选?
    监护委员会不会推荐任何医生和挑选认可医生。委员会可把医院管理局编订的认可医生名单,交给申请人。
     
  2. 如果当事人不愿前去接受医生的检查,个案工作员怎样可提出监护令申请?
    如果没有两份医疗报告,监护委员会便无法处理监护令申请。委员会在法律上无权命令作出评估或呈交报告,直至有人提出申请。《精神健康条例》第IVC部订明,“医疗”包括“任何检查”(见“同意接受医疗及牙科治疗”小册子)。医生如认为有需要,并为了当事人的最佳利益着想,可进行医学检查。尽管该当事人不合作,医生可到当事人居住的地方替他进行评估。
     
  3. 如果当事人没有到过任何医院的精神科诊所求诊,个案工作员怎能安排该人接受医学检查?
    如果当事人是医院管理局的病人,负责诊治的医生可安排把当事人转介给认可医生。如果当事人并非医管局的病人,便需要联络私家认可医生。此外,个案工作员可要求社会福利署家庭服务中心,或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将当事人转介到医院管理局接受医学检查。

为聆讯作准备

  1. 有关人士可否得到法律援助?
    在监护委员会席前进行的聆讯,不能获得法律援助处提供的法律援助。
     
  2. 申请人是否需要由律师代表出席聆讯?
    监护委员会进行的聆讯,不像法庭聆讯的形式,因此申请人一般无需由律师或大律师代表出席聆讯。不过,某些监护令申请,委员会可决定任何一方如当事人,须独立地由律师或大律师代表出席聆讯。委员会亦可准许各方由其他人陪同出席聆讯。有关聆讯事宜的详情,请参阅“监护令聆讯程序”小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