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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第II部 - 申請監護令的程序

申請人的職責

  1. 申請人有甚麼職責﹖
    申請人有下述職責︰
    • 把已提出申請一事,告知有關的當事人及其家人。
    • 如果申請人是當事人的家人,則應告知其他直系家庭成員。申請人應向他們說明申請監護令的過程。
    • 必須告訴監護委員會有關家人的姓名及聯絡詳情,以便委員會決定是否正式通知他們有關申請事宜。
    • 應向社會福利署社工提供有關資料,例如家人的姓名地址,以及當事人的病歷、社會背景、收入、資產和開支,以便社工擬備社會背景調查報告。
    • 在聆訊前和聆訊期間,當事人的情況如有任何改變,申請人應知會監護委員會秘書處。
    • 應出席聆訊,並在可行的情況下,安排當事人出席聆訊。

醫療報告

  1. 醫生是否由監護委員會挑選﹖
    監護委員會不會推薦任何醫生和挑選認可醫生。委員會可把醫院管理局編訂的認可醫生名單,交給申請人。
     
  2. 如果當事人不願前去接受醫生的檢查,個案工作員怎樣可提出監護令申請﹖
    如果沒有兩份醫療報告,監護委員會便無法處理監護令申請。委員會在法律上無權命令作出評估或呈交報告,直至有人提出申請。《精神健康條例》第IVC部訂明,“醫療”包括“任何檢查”(見“同意接受醫療及牙科治療”小冊子)。醫生如認為有需要,並為了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著想,可進行醫學檢查。儘管該當事人不合作,醫生可到當事人居住的地方替他進行評估。
     
  3. 如果當事人沒有到過任何醫院的精神科診所求診,個案工作員怎能安排該人接受醫學檢查﹖
    如果當事人是醫院管理局的病人,負責診治的醫生可安排把當事人轉介給認可醫生。如果當事人並非醫管局的病人,便需要聯絡私家認可醫生。此外,個案工作員可要求社會福利署家庭服務中心,或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將當事人轉介到醫院管理局接受醫學檢查。

為聆訊作準備

  1. 有關人士可否得到法律援助﹖
    在監護委員會席前進行的聆訊,不能獲得法律援助處提供的法律援助。
     
  2. 申請人是否需要由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監護委員會進行的聆訊,不像法庭聆訊的形式,因此申請人一般無需由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不過,某些監護令申請,委員會可決定任何一方如當事人,須獨立地由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委員會亦可准許各方由其他人陪同出席聆訊。有關聆訊事宜的詳情,請參閱“監護令聆訊程序”小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