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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个人资料通知书
根据《个人资料(私稳)条例》第486条

向监护委员会提供个人资料前,请先细阅本通知书。

收集资料的目的

  1. 监护委员会(“本委员会”)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而成立的法定团体。本委员会的职员会向你或相关的第三者索取个人资料,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会用作履行本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向你提供你所需要的适当援助或服务,亦包括监察及检讨我们的服务,进行研究及调查。

向其转介资料的人士的类别

  1.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会供本委员会秘书处或委员会委员用作达致上述(段落1)提及的用途,或其直接有关的用途,本委员会亦只提供有需要披露的资料。除此以外,本委员会职员在需要时亦只会向下列有关方面披露该等资料以致可以处理上述(段落1)提及的用途:
    • 社会福利署监护事宜办事处,社会福利署内有关部门,医院管理局,政府政策科 / 部门及法定机构如平等机会委员会,法律顾问,银行或非政府机构,涉及评估或向你提供服务/援助的时候;或
    • 你曾同意向其披露资料的有关方面;或
    • 由法律授权或法律规定须向其披露资料的有关方面。

      例子:
      如你提出监护申请时并没有连同两名注册医生为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所写的书面医疗报告,本委员会则不能处理你的监护申请,因此,本委员会可能需要与有关的医院管理局或私家医生联络。法例亦授权本委员会向社会福利署获取一份有关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社会背景调查报告,该报告内容须包括从建议监护人及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亲属获取的资料。

查阅个人资料

  1. 除了《个人资料(私稳)条例》规定的豁免范围之外,你有权就本委员会备存有关你的个人资料提出查阅及改正要求。你的查阅权利包括在缴付所需费用後,取得你个人资料的复本一份。查阅或改正资料要求必需以申请表格或书信提出。你可向本委员会秘书处索取申请表格。

豁免查阅个人资料

  1. 如果你的个人资料涉及你的身体和精神健康,若允许你查阅该资料会严重影响你或他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则本委员会可获豁免而无需允许你查阅这些个人资料的要求。

服务的查询,查阅及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

  1. 如你对所提交的援助或服务申请有任何查询,或对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更改,请与我们联络。
  2. 你可向下列人士提出查阅我们收集的个人资料,及在查阅个人资料後更正所得资料的要求:

    职位名称 : 监护委员会秘书
    地址 : 九龙尖沙咀汉口道28号亚太中心8楼807室
    电话 : 23691999 传真 : 27397171

(注 : 本通知书可予以适当修订,修订可包括第6段所指有关职员的职位及电话,及在适用於个别服务 / 申请种类的情况下,加上相关转介资料的承转人士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