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體中文 · 简体中文 · 純文字版
 · 其他語言


 

收集個人資料通知書
根據《個人資料(私穩)條例》第486條

向監護委員會提供個人資料前,請先細閱本通知書。

收集資料的目的

  1. 監護委員會(“本委員會”)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而成立的法定團體。本委員會的職員會向你或相關的第三者索取個人資料,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用作履行本委員會的法定職責,向你提供你所需要的適當援助或服務,亦包括監察及檢討我們的服務,進行研究及調查。

向其轉介資料的人士的類別

  1. 你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本委員會秘書處或委員會委員用作達致上述(段落1)提及的用途,或其直接有關的用途,本委員會亦只提供有需要披露的資料。除此以外,本委員會職員在需要時亦只會向下列有關方面披露該等資料以致可以處理上述(段落1)提及的用途:
    • 社會福利署監護事宜辦事處,社會福利署內有關部門,醫院管理局,政府政策科 / 部門及法定機構如平等機會委員會,法律顧問,銀行或非政府機構,涉及評估或向你提供服務/援助的時候;或
    • 你曾同意向其披露資料的有關方面;或
    • 由法律授權或法律規定須向其披露資料的有關方面。

      例子:
      如你提出監護申請時並沒有連同兩名註冊醫生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所寫的書面醫療報告,本委員會則不能處理你的監護申請,因此,本委員會可能需要與有關的醫院管理局或私家醫生聯絡。法例亦授權本委員會向社會福利署獲取一份有關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社會背景調查報告,該報告內容須包括從建議監護人及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親屬獲取的資料。

查閱個人資料

  1. 除了《個人資料(私穩)條例》規定的豁免範圍之外,你有權就本委員會備存有關你的個人資料提出查閱及改正要求。你的查閱權利包括在繳付所需費用後,取得你個人資料的複本一份。查閱或改正資料要求必需以申請表格或書信提出。你可向本委員會秘書處索取申請表格。

豁免查閱個人資料

  1. 如果你的個人資料涉及你的身體和精神健康,若允許你查閱該資料會嚴重影響你或他人的身體和精神健康,則本委員會可獲豁免而無需允許你查閱這些個人資料的要求。

服務的查詢,查閱及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

  1. 如你對所提交的援助或服務申請有任何查詢,或對所提供的資料有任何更改,請與我們聯絡。
  2. 你可向下列人士提出查閱我們收集的個人資料,及在查閱個人資料後更正所得資料的要求﹕

    職位名稱 : 監護委員會秘書
    地址 : 九龍尖沙咀漢口道28號亞太中心8樓807室
    電話 : 23691999 傳真 : 27397171

(註 : 本通知書可予以適當修訂,修訂可包括第6段所指有關職員的職位及電話,及在適用於個別服務 / 申請種類的情況下,加上相關轉介資料的承轉人士的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