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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監護令

如監護委員會有理由相信有以下述情況出現,則可作出一項緊急監護令:

  1. 當事人正處於危險之中或正在或相當可能會被虐待或受人利用;
  2. 當事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未能在與其個人情況有關的事宜方面作出合理決定;
  3. 及有需要立刻提供濟助以保護當事人。

對於當事人的金錢被侵吞,或受人利用或被人謀取利益或受到其他形式的虐待,包括自我疏於照顧等情況,緊急監護令已被廣泛認同為一種有效的干預。

提出緊急申請時,申請人必須首先或同時為當事人提出一般監護令申請。有關如何提出一般監護令申請,你可以瀏覽申請監護令

進行緊急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填妥申請表格四作申請文件。表格可在此網頁站下戴。

集齊足夠資料後,委員會會儘快安排一個緊急聆訊。

緊急治療的情況是無需要緊急監護令的,因為醫生可運用《精神健康條例》第IVC部份授予的權力為當事人進行治療。

若你需要申請緊急監護令,你可於星期一至星期五的辦公時間內向委員會秘書處查詢。